房屋拆迁的原因,起诉房管局的拆迁裁决(2005年1月26日回迁、回迁楼8楼西向31.85平方),原东山区法院于2001年行政判决后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被拆迁人在强制执行前与开发商签定拆迁安置协议(回迁楼8楼东向厅房25平方、厨厕不少于4平方),于2005年6月30日前回迁。但是,开发商将回迁楼8楼改变为办公用途,提供11楼东向厅房22.5平方、厨厕约6平方的毛呸房作回迁房安置。至2005年10月28日10楼以上住宅验收合格。由于开发商的违约,已于2005年11月起诉越秀区法院并于12月底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的3倍拆迁费至安置实际回迁,现在准备申请法院执行(上述的起诉与判决仅限于拆迁费的补偿)。鉴于开发商不按楼层面积、房屋设施安置回迁,被拆迁人提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