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买方给我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李某被告:张某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双被反还定金计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 2.案件受理费等要求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有位于XX路18号私房一间,后原被告双方谈妥由被告将该房出售给原告,2006年3月1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价款五万一千元整,原告当即给付定金二千元,被告承诺一星期内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后被告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出售给原告,对于原告的追问,被告一直回避,以种种借口不将房屋出售给原告.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的买卖房屋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义务,现被告反悔,不同意出售房屋,则对于原告交付的定金二千元应予以双倍反还.故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如皋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单位):李某 2006年3月22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