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在深圳居住。妻子浙江户籍,我是江西户籍。现在申请与妻子离婚,但妻子名下有一处位于浙江的房产,我的诉讼请求是分割此项房产,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这种情况在深圳起诉还是浙江起诉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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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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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般是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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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