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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产检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24-05-11 12:26: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青岛产检假时间规定是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法律依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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