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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9月,某卫生院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责任每人基准赔偿限额为20万元,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2万元。次年5月,卫生院因医疗过错致受害人C死亡,经法院判决由卫生院赔偿了受害人C家属各项费用22万元,并承担了该案的诉讼费和签定费8000元。在该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还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万元。随后,卫生院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22万元,并向其交齐了全部索赔资料,但直到当年年底,保险公司只支付了赔偿金及法律费用共11万元,后拒绝支付其余款项。据保险公司称,卫生院在申请投保时填写的投保单上所载明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法律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时,因打印错误,在保单上载明的医疗责任赔偿限额为20万元,法律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实为误操作。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投保单的填写时间为某年10月20日,而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同年9月21日,投保单的时间明显滞后于保险单的时间,经调查,在投保时,是由卫生院在空白投保单上加盖公章,后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的。请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保险纠纷
2024-05-10 16:22: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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