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做出如下法律分析:
1. 交强险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你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虽然被判定为主要责任,但你因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只要总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法应由对方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2. 民法典第1214条的理解:
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的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这里的“垫付”通常是指在事故责任尚未明确或责任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时,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以保障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垫付后,保险公司有权向实际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条规定并不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相冲突,而是对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只要总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由对方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这与民法典第1214条关于垫付抢救费用的规定并不冲突。建议你与对方保险公司积极沟通,提供相关医疗单据、三期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依法主张赔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