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有问题请教。2004年我们想买房,以我们的资格只能买商品房,但价格有点贵。与一朋友聊天时无意中谈到此事,他非常爽快地说愿帮此忙,因他单位正好分房,虽也是商品房但单位可垫付13000余元,我们也未多想就让他在其单位登记了一套,是永丰街C区商品房,此后我们以他的名字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一切手续,并于2005年6月入住。因为是朋友怕伤感情当时我们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之后又因种种原因也一直未办过户手续。最近我们想过户,便请他出面办理此事,他却向我们索要其单位垫付的13000元,否则他要搬进来住。虽然我们也想过给他一些钱表示感谢,但决不是这样的。当时是说帮忙的,如果会有今天这种事当时就不会以他的名义买这套房了,这样还要讨过户费的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