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内,综
合水价为每立方米
4.1元,其中基本水价
3.1元、污水处理费
0.65元、水
资源费
0.35元;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81~300立方米,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
5.65元,其中基本水价
4.65元、污水处理费
0.65元、水资源费
0.35元;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301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
10.3元,其中基本水价
9.3元、污水处理费
0.65元、水资源费
0.35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