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告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即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以《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简单的说就是办案机关要把取保候审的事告诉居住地派出所,由居住地派出所对其监管。
其中,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并由其答名或盖章,同时,宣读并责令其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