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
延长至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被拘留审查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六十四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