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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男方父母登记前给的见面红包,现在登记了但是没办婚礼,要离婚,没有共同生活过,应该退吗

婚姻家庭
2024-05-09 09:18:5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结合见面红包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不是彩礼,鉴于登记事实,不是必须退还。

  • 1、离婚不一定退彩礼,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之一的就能退还。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可以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夫妻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离婚时如果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返还彩礼: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形以办理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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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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