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孩子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收养孩子应具备的条件有:
(1)夫妻双方超过30周岁且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无配偶者男性收养女性的,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收养孩子需要出具哪些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人无违法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