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常见理由有登记错误,名字不雅,父母离异再婚,重名不便,僧人还俗等);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务农、经商等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4、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