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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了,拿了报警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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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20:40:4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报警回执单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向报警人出具的一种凭证,表明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了该报警。
    回执单上通常会包含报警人的姓名、报警时间、报警事由以及公安机关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 您好,报警拿到回执单通常是受理了。
  • 报警有回执单。只要报警就可以向公安机关索取报警回执。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
    公民在报案后,派出所在接受报案的,办事人员应当填写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及时送达报案人和案件主管部门,派出所没有按规定填发回执单的,报案人以向派出所负责人索要回执单。
    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不受理的报警情况有什么
    不受理的报警情况:
    1、民政救助类,应向民政局求助;
    2、道路交通类,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求助;
    3、森林火灾类,应向森林火警求助;
    4、城市建设类,应向城管部门求助;
    5、部分噪音污染类,应拨打环保热线举报等等。
    报警电话是群众求助的生命线,能否及时接处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一旦群众发生危险,如报警电话因骚扰电话占线而无法接通,人民群众就可能付出生命代价。
  • 法律分析:报警回执单:报警回执首先证明警方已经受理了该案。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
    报警回执它发挥了提供报警依据、方便群众继续报警联系、便于群众监督投诉和改善内部接警管理等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报警难问题,有效地密切了警民关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十章
    1.受案条件。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及时受理:
    (1)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
    2.受案程序。
    (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都应当立即受理,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或者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阅读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以上情况,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2)接受证据。受理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3)制作《受案登记表》。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记明以下内容: 案件来源。填写工作中发现、报案、投案、移送、扭送等内容; 报案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姓名、性别、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简要案情。违法嫌疑人明确的,记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记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发案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现状;有被侵害人的,记明被侵害人受害情况、损失物品及其数量、特征等要素; 接报人。写明受案民警的姓名,并写明接报时间。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报送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单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受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 法律分析:报警回执单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
    报警回执单发挥了提供报警依据、方便群众继续报警联系、便于群众监督投诉和改善内部接警管理等功能,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报警难问题,有效地密切了警民关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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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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