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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上个月见了一个相亲男,见面吃了顿饭,觉得还好,第二天去了方特他买的门票,回来后又接触了3天,吃了可能4顿饭吧一共,都是他买单,后来我觉得不合适,然后俩人也没说话,隔了二十多天吧,我觉得不联系就微信删了,然后他就申请加我,说一些语言攻击的话,很难听,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处理,因为买票时候身份信息他手机上有,方特那天坐过山车,工作人员还拍了张我俩合影他拿着呢,会不会拿我身份信息做违法的事情呢,要不要报警,有点担心

人格尊严
2024-05-10 15:49:5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正常的人际交往很正常,只要没有借相亲的名义骗取他的财务就没有问题,如果他以合影照片做违法行为,将负法律责任。
  • 你好,我是颂威律所的,如果后续造成影响可以起诉或报警
  • 无需担心,如果他坐牢极端的事在报警。
  • 语言攻击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 语言攻击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语言攻击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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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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