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1、签订的合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
比如以下几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遭受明显不公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已签订的购房合同能否改名
1、商品房购买合同已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完毕且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只要提供该工程未竣工验收的证明,开发商提交变更的原因,支付少许手续费,则仍可以更名;
2、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且购买合同已办理了登记,则购买人不能对该购买合同的主体进行变更。
此时,购买人要想将其购买的房产,变更在其子女名下,只能在该房产所有权证书办下来后,通过赠与其子女的方式实现;
3、商品房购买合同未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此时,只要原购买人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把原合同注销,以其要变更的名字与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