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本人或亲属买房落户办理材料:
1.《房产证》原件或《产权备案证明》;
2.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身份证》;
4.原籍地派出所出具与产权人关系证明;
5.《结婚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
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
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