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年龄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无单位的需要村/居委会证明);
3、两人以上调查材料(即询问笔录);
4、派出所综合调查意见;
5、原始户口卡片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
6、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需要更改年龄的,须单位出具的同意更改年龄的意见,附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法律依据:《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9、户籍证明;
10、其他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