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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中铁W局就苏州X大楼钢结构工程,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同时中铁W局就苏州X大楼钢结构工程,与南通劳务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中铁W局与南通劳务公司的这份劳务合同单价比中铁W局与我公司的劳务合同要低很多。现中铁W局把南通劳务公司应该完成的工作,委托我公司施工,现中铁W局与我公司结算时,要求我公司按中铁W局与南通劳务公司的合同单价结算,请问是否合理?这样做违犯那个法律规定?

劳动纠纷
2024-04-29 07: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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