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还钱时必须把钱给法院,然后由法院交给原告。原则上交给原告或者交给法院都可以。如果交给原告,要让原告出具收条,避免给付之后原告反悔不认账,并由原告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如果交给法院,由法院通知原告到法院领取,可以避免原告不认账的情况,但应额外向法院支付执行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