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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咨询关于物业费的问题

合同纠纷
2024-04-28 15:22:5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有拒绝交物业费的权利
  • 您好,直接描述一下您的问题吧
  • 你好,详细情况是怎么样的
  • 关于物业费的法律法规有《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提供与居民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收取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法律分析:物业费又称为物业管理服务费,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
    物业费收取标准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物业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
    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
    物业收费标准一确定,物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及重复征收。法律依据:《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在装修期间,三表已动,不属于空置房的范围,所以应交纳全额物业服务费。
  • 法律分析:一般物业管理费从以下几面收取: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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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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