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新政策主要有下:
1、被收养人的范围主要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范围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等;
3、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且年满三十周岁。
一、收养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
2、调査。
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后,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査,査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3、公证或登记。经幸面审査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应准予其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收养手续。
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应发给收养证明书;在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应给予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