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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王先生入职深圳市标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域公司),在宝安区沙井4S店做汽车维修工作。6月13日,刚刚工作3天的王先生被标域公司安排到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进行就业体检。在体检前,王先生预交了50元体检费,其中包含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对这项检测王先生并不知情。事后,未经王先生同意,该医院将包含有乙肝病毒血清标志信息的体检报告交给了标域公司。王先生的体检 证责任信息在人事、公司主管、车间领导之间进行传播。随后,标域公司以有乙肝为由将王先生解 倒置 雇。王先生表示,如果不是医院泄露其隐私,他应当在公司里干得好好的。 请问:此案中医院是否有过错?为什么?

劳动纠纷
2024-04-29 13:08:0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首先,医院在未经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包含有乙肝病毒血清标志信息的体检报告交给了标域公司,这违反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医疗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应受到严格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在处理和传递患者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隐私保护规定,确保患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其次,医院在未明确告知王先生体检包含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的情况下进行了该项检测,这也涉及到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检查或治疗前,有权了解检查或治疗的内容、目的、风险及可能带来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自主决定。
    综上所述,医院在此案中存在两个主要的过错:一是未经患者同意就将其敏感医疗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二是在未充分告知患者的情况下进行了特定的医疗检查。因此,医院在此案中具有明显的过错。
  • 您好!这种情况王先生有乙肝没告知公司,这是存在隐瞒了。
  • 你好,这边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吗
  • 你好,这边可以协助处理
  • 方便沟通一下细节问题
  • 根据描述,本案中医院未经王先生的同意就将其包含有乙肝病毒血清标志信息的体检报告交给了雇主(标域公司),这可能违反了相关的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医院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确保在未经王先生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其个人健康信息。如果医院未能获取王先生的同意就将体检结果透露给雇主,那么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王先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权利。
    另外,如果王先生因此被解聘,标域公司可能也涉嫌违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仅因为员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对员工的歧视。
    因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医院停止泄露个人信息,并要求赔偿因隐私权被侵犯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他也可以对标域公司的不当解雇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工作或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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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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