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上诉二审案件: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该审判长也是主审法官审理判决了该其中一个股东且未支持不公正案件,可又将该追加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上诉案件又分给了该审判长仍然是合议庭的审判长,还有一位审判员,符合申请该审判长和一位审判员回避更换审判长和一位审判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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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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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申请回避的原因,而且由他们审理该案件,便于他们更了解案件情况。法院这种安排是合理,目前的情况,您要考虑的案件本身,之前为什么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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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维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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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方便电话沟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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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审判长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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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