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和正常人应当按照同一标准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管辖和使用作出的规定中,可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人只有未成年人和不能分辨或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以及违法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人,并未对残疾人设立特殊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