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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年9月24日甲乙双方签订《土地租赁使用合同》并按《土地租赁使用合同》第二条,第5款、第7款的相关约定缴付相关款项(含2017年度的土地租金)及一次性的土地复耕费,次年以各种理由推委不缴付土地租金,〈土地是用作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而部分农田已受破坏,在几年催收租金不果的情况下,通过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以违反新修订土地法63条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以缴付的所有款项还要通过法律诉讼追回。有什么好的建议提供?多谢

征地拆迁
2024-04-28 21:25:3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合同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
  • 您们之前的裁决书是怎么裁决的
  • 如果想要诉讼只能法院上诉
  • 你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
  • 解决土地承包人不交租金的方式是:可以通过协商要求对方支付租金;合同中约定迟延支付租金是解除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合同没有该条款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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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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