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原单位经营不善,未及时给我们缴纳社保,在能发下工资时,我们的社保费在计算工资时已扣除,但一真未向社保局缴纳。现在单位已不存在,想以个人名义补缴,社保欠费与滞纳金等额,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回复说,补缴可以,前提是与滞纳金一同结清。这合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24-04-26 19:36:1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