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经营不善,未及时给我们缴纳社保,在能发下工资时,我们的社保费在计算工资时已扣除,但一真未向社保局缴纳。现在单位已不存在,想以个人名义补缴,社保欠费与滞纳金等额,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回复说,补缴可以,前提是与滞纳金一同结清。这合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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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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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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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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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