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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春节前订的月嫂,签了合同,儿媳妇3月29日生了,4月3日给月嫂打电话,她找各种原因说8号以前来不了,给家政公司打电话,说临时换位月嫂,也没签合同,请问家政公可违约了吗

合同纠纷
2024-04-26 15:10: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关于月嫂签合同违约,合同违约的处理办法为:
    1、继续履行。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另一方可要求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违约的一方应当依法赔偿受害方相应违约责任;
    4、定金责任。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5、违约金责任。违约一方必须赔偿相应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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