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卡不一定要当地的。
工资卡一般是和公司在一个城市的,因为单位发工资是跟银行协商好的,到约
定日期,统一划账,异地卡存在转账手续费的问题,所以要本地卡才行。法定最少数额的工资叫最低工资,工资也有税前工资、税后工资、奖励工资等各种划分。
工资卡是记录工资级别、工资标准的原始记录。劳动人事部门在职工进厂时,为每个职工建立工资卡。其内容主要包括:职工的姓名、职务(职称或工种)、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作部门、参加工作日期、调离工作日期等。
工资卡从职工进厂建立,到职工调离或退休时注销。财务部门根据工资卡发放或停发职工的工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资法》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