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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心土下陷,已过保修期,谁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2024-04-29 14:40: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请问协议里面是怎么约定的。
  • 法律分析:房屋还在质保期内,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是人为破坏的,应由破坏者承担责任,但如果已经过了质保期,且不是人为破坏的,可以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若没有缴交维修基金,应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法律分析:一般是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如果过了保修期的,就是物业来修,自己弄坏的自己负责。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 法律分析:如果房屋还在质保期内,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是人为破坏的,应由破坏者承担责任,但如果已经过了质保期,且不是人为破坏的,可以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若没有缴交维修基金,应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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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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