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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维修期间,说好的4.27能交房,在4.24又打电话说要5.20之前才能修好,业主应该怎么维权?

房产纠纷
2024-04-25 15:45:2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您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利
  • 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可以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因为对于交付的房屋,开发商具有售后维修的义务。根据不同的质量问题,开发商要承担不同的维修期。比如说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那么它的维修期限是设计年限一般是五十年。
    在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的过程当中能够协商一致的,那我们尽量是要求开发商及时的进行维修,那如果协商不成功的,那业主也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进行维权,那么在维权的过程当中,业主也可以仍然要求开发商来进行维修,那也可以自己来进行维修,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费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可以向开发商、卖房者、建设单位要求修复。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业主维权是个难事,一般有几种途径维权 1、直接找开发商维权;2、找记者登报维权;3、向开发商上级政府部门投诉维权;4、法院上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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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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