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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取保候审一年后被拘役怎样申请监外执行

刑事案件
2024-04-24 17:08:18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首先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一)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向法院申请;
    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您好,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为: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 你好,这个情况一般很难的,
  • 您好,水木法律为您服务
  • 拘役的申请监外执行方式为:由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拘役的申请监外执行方式为:由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不能监外执行,但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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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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