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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在杭打工者,2月26日我座火车到广州有事,在火车上认识一个广东翁源的女孩子,我们一见钟情,并在下车后发生了关系。她还答应和我回浙江。在广州时,我们还去看了她在广州技术学校上学的亲弟弟,在她的“教导”下,我给她弟弟买了200多的衣服,外加200元现金。我办完事后经她妈妈电话同意带她回杭州,在回杭州之前我带她到我家(衢州),在我家,我向她交代我的家底和我的实际情况,并问她是否同意继续和我交往,她也同意继续和我交往。3月5日来杭州后,她住在我堂姐处,因为我要上班,我要她在我姐休息了两天,8号我休息陪她找了两天工作,不顺利。在3月11号,我要上班,我留给她 1100元现金找出租房和找工作,为找工作方便,还把手机和一只价值400多元的CD机给她,她还要求我的一张存折给她保管,为表我对她的真心,我同意,并留下我的身份证。当天下午她打电话给我说,她已经买好了回广州的火车票,并从我的帐上取了1300元现金,正准备上车,还带走了我的手机和CD,我后悔 莫及。 我多次要她归还我的钱和物品,她不同意,叫我以后不要打电话给她。我也曾多次打电话给她妈妈和弟弟,无结果,后来居然不接电话。这半个月为她,我先后化了3000多元,现在她还不经我同意取我钱和拿走我物品。我报案,公安说这事他们管不着。我已记下她的家庭地址和她妈妈的手机

刑事行政
2006-03-30 17:02: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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