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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企业规定婚假和产假、育儿假、哺乳假是以国家规定还是以当地政策规定的假期为准?

劳动纠纷
2024-04-23 13:43: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进行政策了解
  • 按照企业规定执行
  • 厦门产假国家规定为九十八天。女职工在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可以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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