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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的问题 想咨询一下

征地拆迁
2024-04-23 10:03:1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的,有关于征收的文件吗?
  • 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补偿标准不够统一,或群众普遍反映补偿标准过低,对补偿标准不认可;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政策法规与现实存在滞后,拆迁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价格脱节;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拒不按合同履行拆迁协议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农村征地拆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补偿标准不够统一,或群众普遍反映补偿标准过低,对补偿标准不认可;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政策法规与现实存在滞后,拆迁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价格脱节;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拒不按合同履行拆迁协议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农村拆迁和户口问题一般有关。想在农村拆迁中享受拆迁待遇,首先就是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当事人要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一就是看户口在不在村里;第二是看当事人是否长期在村里生产、生活;第三是看当事人是否以农村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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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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