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姐姐不受有义务赡养,而是有义务抚养弟弟的。但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才能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具有法定扶养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