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班长拍照只是用于证明员工上班期间违反工作条例,那就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果是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那就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