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1995年在煤矿企业从事井下一线高温,高危作业,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后于2016年左右因种种原因与煤矿解除合同,现我已经55周岁,我提出退休申请被驳回,请各路大神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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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中的退休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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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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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