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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组织学生在植树节参加植树活动,山路难行,欣欣不小心从山坡上摔了下来,导致右腿骨折,欣欣父母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请运用教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分析: (1)本案例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涉案主体有哪些?(5分)(2)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中摔伤,学校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说明原因。(20分)(3)本案例给你的启示是什么?

损害赔偿
2024-04-22 09:24: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在学校摔倒骨折的,因为学生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学生在学校骨折的,侵权第三人对学生负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可以不对学生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 学生在学校期间摔伤了。学校是有责任的。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的时候。就和学校建立了合同关系。学校没有保证孩子的安全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你这起事件中。没有其他外力的,因素。
    是孩子自己走路摔伤的。学校只能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具体承担多少。学校要和学生家长坐下来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承担多少责任。所说的承担责任也就是一个民事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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