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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工伤事故,鉴定已经下来了九级。

劳动纠纷
2024-04-20 20:42:5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按照九级伤残,主张三个一次性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去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建议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 可以申请工伤赔付,要求按照具体赔偿金额进行理赔
  • 您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就好了
  • 鉴定后,可以主张工伤赔偿。
  • 具体是由于什么原因受伤的
  •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等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九条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
    0.3,另眼矫正视力>
    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
    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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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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