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迁户口的条件是,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市、县辖区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婚迁户口所需材料,具体如下: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申请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或有关下岗证明指非农业人口。
结婚后迁户口的流程,具体如下: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
公安局审批;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