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在异地办理诉讼离婚手续。起诉离婚需要如下手续:
1、当事人收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草起诉状;
2、当事人向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证据;
3、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的,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且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