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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办居住证,原来居住证用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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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9:24:3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居住证注销了是不能自行恢复使用或者向某个机关申请恢复使用的,只能是当事人在重新满足了居住证的申请条件后,向有权办理居住证的机关申请,有权机关审核后,认为当事人满足条件的,会核发居住证的。
    居住证注销的原因消除的(符合居住证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重新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法律分析:居住证申请并通过以后,是不会被注销的。所以忘记领取不会被注销。但是居住证是需要每年年审的,若超过了时间且没有办理延期,居住时间就会中断,影响居住积分。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法律分析:居住证如果只是登记了,是可以在注销的。注销居住证登记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3、本人书面证明。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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