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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个是医疗纠纷,想去做伤残鉴定,我们选的鉴定机构他们不同意,他们选的我们信不过,现在还有什么方法能尽快做鉴定把事情处理好?

医疗纠纷
2024-04-19 08:26:5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可以协商再选,比如抽签。如果实在对此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鉴定,到时可能会以摇号的方式选定。
  • 建议您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解决,并向法院申请鉴定。
  • 可以到法院申请,由法院来委托鉴定。
  •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分多种,如果是普通人身伤害伤残鉴定,一般到交通队或法院委托的专门司法鉴定部门做鉴定,自己私自做的鉴定只要对方不认可,就得重新做。因为医院做的鉴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部门指定的部门做的才能作为证据。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伤残鉴定分多种,如果是普通人身伤害伤残鉴定,一般到交通队或法院委托的专门司法鉴定部门做鉴定,自己私自做的鉴定只要对方不认可,就得重新做。因为医院做的鉴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部门指定的部门做的才能作为证据。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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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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