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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姐几年前一直在上海一家公司上班,以前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去年11月份公司才跟他们签定了合同,3月份她检查出恶性肿瘤,而期间公司一直未给他们买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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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30 16:50: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按照相关规定,下述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期间,可享受下列待遇:1、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获得工伤补偿。2、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可按规定比例报销(需参保缴费满6个月)。3、男满60岁、女满50岁时,可一次性领取老年补贴(需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上待遇规避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本市务工期间可能遭遇的主要风险,保障了《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并在综合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出院后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报销:[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75+累计缴费年限*0.5)%。按上式计算报销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金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入院前6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的48倍。

    欠缴综合社会保险费期间,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欠费时间未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的,补缴综合社会保险费以后,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2)、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在恢复缴费且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6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由上,你大姐应要求单位立即为其办理综合保险手续,并补缴相关费用;如你单位拒绝,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要求督促单位或者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在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由你大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从而实现你大姐报销医药费的目的。至于赔偿,由于患病并非单位造成或者职业病造成,故不形成民事赔偿的法律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