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
安置房物业费没有国家统一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以
绍兴市为例,根据关于调整市区
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
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大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
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
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
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
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大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
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
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
0.1元/平方米·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