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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公司每月还是把个税从工资里扣除,合规吗

劳动纠纷
2024-04-23 11:39:03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你这边可以把基本情况编辑信息或者语音描述发给我,我好了解分析事件,再给你提供解决方案包括你的主张诉求是什么?
  • 您好,专项附加扣除是可以抵扣个税的
  • 你好,这边是可以向劳动局反馈的
  • 你好,这种行为是合规的,
    追问:扣除后,已经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但是单位按照没有扣除前的工资,把个税从工资里扣除了
    解答:如果您发现公司已经扣除了您的个税,但是您的实际收入在扣除专项附加后已经低于个税起征点,那么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没有被公司正确采纳或者更新。此时,您需要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已经正确录入并生效。
    公司可能在个税计算上存在误差或者疏忽。在这种情况下,您也需要与公司进行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您的实际收入以及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以便公司进行核实和调整。
  • 你好,我们可以帮助你的。
  • 方便具体沟通一下细节
  • 你好,关于税务问题,具体可以向税务部门详细询问了解
  •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你存在这几种情形,你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少,所以你的应纳个税也就减少,纳的税少了。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个税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扣除。应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方式:
    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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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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