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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校受到领导不公平对待

劳动纠纷
2024-04-18 00:25: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法律分析: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法律分析: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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