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丢失追责方式如下:
1、除承担继续补办原告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2、如果人事局是没有档案,那当事人可以到当地的政府部门档案馆或档案室,或从从劳动局到市档案馆到社区档案室查询,看是否有档案下落;
3、如果实在是找不到档案,可以找以前缴养老保险或医保金跟住房公积金的部门,这些部门应该保留着当事人的工资档案的资料,因为当有新职工参保的时候,单位都会开具证明去社保机构局,当事人如果在社保机构找到当初单位申报的材料时,当事人以这份材料为依据去劳动保障局工资补办你的档案,并且最好能找到当事人的招工表或能证明你那时在单位领取工资的证明。
:《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