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成立分公司需要准备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
2、公司章程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公司管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分公司在法律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字、章程和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